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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二名“高学历”男子获刑

“大学本科毕业”“曾从事过教师职业”,一个个光鲜亮丽的标签,不仅没能让张某和岳某拥有幸福的人生,反而成为二人敛财路上的“知识储备”,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也不出意外的锒铛入狱。5月17日上午,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某大学学的是动画制作专业,毕业后在南京某学校做了几年教师工作,在这期间,他认识了学软件编程的岳某,俩人逐渐熟悉并成为了好友。2020年7月,辞职后在家待业的张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从微信昵称为“如来”的网友处接到制作网站、APP的工作,张某遂找到岳某商议合作开发,收入平分,岳某负责制作网站,张某负责绘图、制作视频等,二人共同维护网站。

他二人明知“如来”等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其建立了“宏泰智投”、“利达荣创”等共11个投资理财类的诈骗网站和一个下载APP使用的分发网站。当诈骗团伙成员及一部分下线成员通过微信等方式蛊惑被害人在对应的手机APP中投资后,张某和岳某即根据“如来”等人的要求,将网站关闭,致被害人资金被诈骗,二人也因此获得了微信转款支付的报酬共计22万余元。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已核实有22名被害人投资的资金被“如来”等人诈骗,金额合计约6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岳某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6000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岳某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顾名思义,就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犯罪。广大群众对超高收益的投资一定要保持戒心,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更不要轻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个别受害人可能会在前期获得短暂小额收益,一旦投资数额加大,那些非法理财平台、钓鱼网站就会出现打不开的状况,甚至于网站背后的骗子卷款潜逃,如发现遭遇诈骗,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责任编辑: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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